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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股东合伙协议(农业股今天跌的原因)

2023-04-12 21:14分类:港股投资 阅读:

所谓的合伙合同,又被称之为个人合伙合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众加入到了大众创业的队伍当中,中小企业犹如雨后春笋一般,在市场上不断涌现。而合伙合同最主要的采用对象,就是这些中小企业。

对于中小企业,亦或者是希望使用合伙合同的人来说,了解其是什么是非常重要的。

1.什么是合伙合同?

目前我国对合伙合同的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分利润,共担风险的协议。

从中可以看出,签订合伙合同的两方并不属于组织,但是因为其有着共同的目标,因而具有组织性与团体性。

以一个简单案例说明。王某与李某相约成立水果店赚钱,为了保证双方能够按照设想进行,两人便签订合同,约定共同出资,共分利润,风风雨雨共患难,并且在水果店成立之后,他们还需要共同参加水果店的经营管理。

王某与李某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便属于合伙合同,从中我们便能够看出独属于合伙合同的几个特征。

2.合伙合同的主要特点

合伙合同往往要求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必须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必须有着共同的经济目的,并且彼此之间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1)一人出力,两家合伙——共同出资

其中所规定的共同出资,可以包括资金、劳务或者技艺,只要有其中一种,即可构成共同出资的条件,这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有钱出钱,没钱出力”。

(2)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而在共同出资之后,合伙人必须要参与到经营管理当中去,否则他的存在几乎类似于股东或者员工,这样就与合伙合同本身的目的相违背了。

(3)向着共同目标奋斗

共同的经济目的是合伙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显著区别。合伙合同要求共分利润,倘若没有共同的经济目的,那就很难在经营的过程中达成一致的利害关系,进而导致经营利润受损。作为平分利润的一方,我们自然是不愿意看到此种情况的。

(4)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最后,关于其中提到的无限连带责任,这同样是基于经济原因确定的。因为合伙合同中的合伙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性质,既包括出资,也包括利润。

1.法律内容的不足

在我国《民法典》中,由于时代的变化,其中也增设了合伙合同这一名词作为新的有名合同,在立法上对其进行保障。

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中合伙合同一章仅仅只有十二个条文,内容过于简略笼统,这和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客观需要相差甚远,有可能存在为了填补漏洞,司法部门引用《合伙企业法》的情况。

2.援引其他法律

不过,这也并非在指责我国合伙合同相关法律条文的不足。其实之所以会出现此类情况,还是因为我国早就有《合伙企业法》。在《民法典》制定与合伙合同有关的内容时,就在有意无意地以《合伙企业法》为来源与基础。

这也是为何当遇到合伙合同中的法律漏洞时,人们会选择类推适用《合伙企业法》中的法律条文。

目前立法者所需要做的,便是在《合伙企业法》的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现实情况,对《民法典》合伙合同一章进行补充完善,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作为一种新兴的有名合同,当前在有关于它的法律法规中存在漏洞是可以理解的。我们接下来所要做的,便是填补这些漏洞,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让他们的利益因为无法可依而受到损害。

 

这是一起合伙投资纠纷案例。

李总注册了一家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总。

这个公司的实际发起股东其实有四人,李总、庄总、王总和孙总。王总投资了2万,占股20%,但之后不知去向,与其他股东失去了联系。

2017年9月因公司经营无法继续,李总与庄总等人决定解散合伙,未能通知王总,2018年5月29日李总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案外人张某某。

于是王总请求李总退还自己的投资款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王总以公司转让为由要求返还投资,未经协议约定,也没有提供作为公司股东的证据,且公司变更前合伙已解散,故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则认为:

王总陈述其并未找其他合伙人进行清算。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合伙尚有盈余可供分配。故一审判决于此并无不当之处。王总可与其他合伙人进行清算,若有争议,可再行解决。

说白了,就是把球又踢回来了,二审认为并没有清算,所以该咋地咋地,退钱没有依据。

总而言之,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没有支持王总的请求,虽然理由各不相同,但结论都是一致的。

从这个案例可以学习到,

一是合伙协议管控很重要。入股合伙一定要有书面的协议,如果有代持股权,也要有代持协议,经营的财务账目更要记录清楚,不然,每一个环节都容易产生纠纷。

二是,如果有投资,一定要勤于打理。长时间失联,或者怠于管理,很容易被人利用,又无法搜集到有利证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图片来自于企查查APP

 

附:王梓玉、李明泽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民终4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梓玉,男,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泽,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原审第三人:庄子剑,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审第三人:孙浩,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上诉人王梓玉、庄子剑、孙浩因与被上诉人李明泽合同纠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梓玉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21)吉019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

2016年12月2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庄子剑、孙浩签订了《思博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的办法进行。

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对该公司并非是解散,而是将该公司转让给张某某,并且其转让时没有依约定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其在一审开庭时只是提交了其个人记载的流水账,该流水账没有上诉人及第三人的签名确认,也不符合所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清算程序。

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庭审笔录第5页13行):“问:公司转让的时候是否有交接清算。答:没有,至今过户到案外人名下”。

通过一审庭审笔录能够证实,被上诉人将该公司转让给张某某,并且没有清算,该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却认为(判决书第4页下数第3行)“在公司经营期间发生经营困难,李明泽与庄子剑、孙浩决定解散合伙符合协议规定,并经清算无盈余分配,王梓玉要求返还投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通过一审的庭审笔录,双方所举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系合伙关系,签署了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约定了合伙解散的办法及清算办法,而事实是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一审却杜撰理由违法裁判,该判决无事实依据。

李明泽二审辩称,李明泽已通知其余2名合伙人对公司清算事宜,已超过半数,符合清算相应约定。

且上诉人在公司经营期间离开,李明泽无法联系到上诉人王梓玉。

对原审判决无异议,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王梓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李明泽给付王梓玉合伙投资款2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长春市思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发起人为李明泽。

2016年12月18日王梓玉与李明泽、庄子剑、孙浩签订《思博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书》,约定: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李明泽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李明泽出资4万元,占股比例40%;庄子剑出资2万元,占股比例20%;孙浩出资2万元,占股比例20%;王梓玉出资2万元,占股比例20%,按纯利润减出发展基金后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

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所欠税款;

合伙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的办法进行。

王梓玉向李明泽实际转账支付15,000元,王梓玉另行通过购买桌椅出资3300元。其后王梓玉至外地未参与经营,并与李明泽及庄子剑、孙浩失去联系。

至2017年9月因公司经营无法继续,李明泽与庄子剑、孙浩决定解散合伙,未能通知王梓玉,2018年5月29日李明泽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案外人张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发生在2021年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之前的法律规定。各方签订的《思博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

合同约定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公司经营期间发生经营困难,李明泽与庄子剑、孙浩决定解散合伙符合协议规定,并经清算无盈余分配,王梓玉要求返还投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王梓玉以公司转让为由要求返还投资,未经协议约定,也没有提供作为公司股东的证据,且公司变更前合伙已解散,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梓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梓玉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中,李明泽主张长春市思博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系其委托张某某代为持有。

张某某对李明泽的陈述予以认可。

王梓玉陈述其并未找其他合伙人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关于李明泽是否应给付张某某投资款20,000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王梓玉主张李明泽将合伙经营的公司的股权转让他人,故应给付其投资款。

经查,李明泽主张长春市思博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系其委托张某某代为持有。

张某某对李明泽的陈述予以认可。

王梓玉陈述其并未找其他合伙人进行清算。

王梓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合伙尚有盈余可供分配。

故一审判决于此并无不当之处。

王梓玉可与其他合伙人进行清算,若有争议,可再行解决。

综上所述,王梓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梓玉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月皓

审判员  王忠旭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雪

 

农业银行在最近的市场走势中间出现了较大幅度下跌的技术形态。

它的股票价格由2.90元左右,阶段已下跌到2.73元左右。

虽然它的股票价格下跌的幅度不是很大,但是在技术形态上它呈现出了一个破位下跌的技术形态。

需要明确的是,这一次破位是一个中长期的破位,是农业银行的股票价格在持续性的横盘2年的时间之后出现的一个标准的破位,大幅度的破位。

 

单纯从技术指标来看,无论是它的中期均线,长期均线,短期均线全部呈现出一个相对标准的空头排列的技术形态。

也就是说,农业银行未来中短期的股票价格持续性的下跌,是他技术性的一个相对的要求。

农业银行是众多的投资人所关注的一个重点品种,也有许多的投资人士把它作为一个投资理财产品来对待,来看待。

由于农业银行股票价格相对的比较低,但是他的分红保持相对的稳定。

 

每年的分红派息的数额也相对的较高,股息率也相对得较高,一直受到投资者的持续性的关注。

可是,农业银行最近的下跌,让不少的投资人产生了一定的疑惑,农业银行在这种大幅度下跌的情况之下,是阶段性的机遇呢,还是阶段性的陷阱呢?

农业银行的题材相对的比较多,作为国有的大型商业银行,市场上的形象一直保持相对的良好。它有融资融券的概念,优先股的概念,转融标的的概念,跨境支付的概念,基金投资的概念,基金重仓的概念,社保重仓的概念等等。

农业银行总股本是3500亿,流通股本是2993亿,在阶段性下跌之后,农业银行的总市值是9554亿,流通市值是8170.5亿,阶段性的市盈率3.79倍。

 

农业银行多年以来保持着持续稳健的经营状态。2019年的营业总收入是6273亿元,同比增长的比例是4.79%。

2020年的营业总收入是6580亿元,同比增长4.89%。2021年的营业总收入达到了7199亿,同比增长的比例高达9.42%。

在持续稳健的增长基础之上,2022年三季报的营业总收入是5646亿,同比增长3.62%。

农业银行的经营利润始终保持一个稳健的水平。2019年的经营利润是2121亿,同比增长4.59%。

 

2020年的经营利润是2159亿,同比增长1.80%。2021年的净利润达到了2412亿,同比增长的比例高达11.70%。

与此相适应的是,农业银行的每股收益持续保持在0.60元左右。2019年和2020年的每股收益都是0.59元。

2021年的每股收益是0.65元。农业银行的净资产收益率保持在11%以上,并且多年保持持续稳定的状态。

2018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是13.66%。2019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是12.43%。2020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是11.35%。2021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是11.57%。

 

农业银行持续良好的经营,特别是他持续的分红,体现出了一种高分红,高派现的一个市场特色。

农业银行上市之后,累计派发现金红利高达6766.64亿元,要远远高于募集资金总量1798.88亿,其中,A股派现达到了5963亿元,H股的分红派现达到了603.6亿元。

2018年的分红派现是,每十股派发现金红利1.739元。2019年的分红派现是,每十股派发现金红利1.81元。

2020年的分红派现是每十股派发现金红利1.85亿元。2021年的分红派现是每十股派发现金红利2.068元。

 

农业银行上市以来,累计分红的次数达到了12次之多。这也是其中众多的投资人把它当为一个投资理财的产品,当做一个现金牛奶的重要原因。

从农业银行的十大流通股东来看,十大流通股东累计持有的股数达到了3074.84亿股,占流通股的比重达到了93.17%。

也就是说,在3500亿的股本之中,有93%以上的股份被相对的锁定。

农业银行是一个相对标准的国有大型银行,在十大股东中有结算公司,有社保基金,有基金投资公司,有实业投资公司等等。

 

农业银行A股投资者的账户达到了46.70万户,户均持有流通的股数达到了64.08万股。

农业银行持续有稳健的经营,特别是持续稳定的高分红,高派现的市场形象深入人心。

但是它的股票价格却出现了破位下跌的技术形态。而且这个破位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破位,是一个中长期趋势性的破位。

面对着这种情况,农业银行还能不能给够成为重点的投资或者是投资理财的品种呢?

你是怎么看的呢?

今日早盘,A股整体低开高走,截至午间收盘,主板市场小幅上涨,科创50指数则微幅下跌。

盘面上,农业、家居用品、煤炭、航运等板块涨幅居前;新能源概念全线调整,光热发电重挫逾3%,风电、超临界发电、特高压、氢能源等板块均跌幅居前,久盛电气、川润股份等纷纷大跌。

高温催热农业股

农业股今日全线走强,其中细分种业板块放量高开高走,盘中一度大涨逾4%,半日成交超前一交易日全天成交,新农开发等涨停;农林牧渔板块亦高开高走快速拉升,盘中最高涨逾2%,正虹科技等涨停或涨超10%;化肥、虫害防治、鸡肉、猪肉等板块也全线走强,新农开发、保利联合等强势涨停。

由于全球极端高温天气影响,农产品普遍存在减产预期。据央视报道,在美国,番茄是第二大消费性蔬菜,仅排在土豆之后。虽然 现在还没有数据预测今年的番茄产量会因为干旱下降多少,但有番茄种植的农民称, 产量减少将会是必然的。番茄今年的订单价格已经从上一年的每吨84.5美元上涨到了每吨105美元,涨幅为24%。

而在欧洲,据法国农业办公室FranceAgriMer的数据显示,受高温干旱影响,法国玉米作物生长优良率大幅下滑,目前仅为53%,为2011年以来同期最低水平,大幅低于去年同期的91%。标普全球商品洞察公司称,欧盟玉米产量预计将比去年减少1250万吨, 葵花籽产量预计将减少160万吨。

极端高温天气对我国农业生产也带来巨大负面影响。国家气象中心高级工程师郑昌玲介绍,6月下旬以来,南方地区平均高温日数为1981年以来同期最多,且降水量较常年同期偏少。高温少雨导致部分地区旱情显著发展,影响着秋粮作物生长发育和经济林果生产。

高温天气同样给水产养殖带来挑战。武汉区域气候中心正研级高级工程师万素琴表示,目前在湖北区域内,水产养殖正面临高温带来的缺氧困境。尤其是中午至日落前这段时间,表层水温超过温水性鱼类忍受临界温度,鱼虾蟹摄食、生长受到影响。水温高,水体溶氧率下降,鱼池易出现缺氧泛塘情况。

在减产预期,国际农产品价格近来纷纷上扬。芝加哥大豆、玉米、豆油期货主力合约近1个月来均上涨10%左右;国内农产品价格也跟随上涨,今日生猪期货主力合约高开高走,大涨近3%,创1年多来新高,棉花、红枣、菜油等主力合约也纷纷走高。

华泰期货指出,欧洲的高温已经持续三个月,未来三个月根据气候模型CFS预测,欧洲的高温的天气依然会持续。9月以后各国家会进入冬季作物的播种阶段,持续干旱的地表对来年作物构成潜在风险,甚至形成雪上加霜的局面,将影响从今年的春季作物扩展到冬季作物,值得持续关注。

盈方微复牌暴涨

停牌近2年半的盈方微今日恢复上市交易,开盘大涨389.8%,随后继续飙升,盘中因达到涨幅限制,盘中两度临停,截至午间收盘,报收13.23元,涨488%,市值逾108亿元。

2020年4月,盈方微因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深交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被暂停上市。

根据盈方微披露的2021年年报显示,实现营收28.90亿元,同比增长312.88%,净利润323.8万元,同比扭亏为盈。2022年上半年,盈方微实现营业收入12.64亿元,同比下降7.24%,净利润574.18万元,同比增长657.60%。

不过在业绩扭亏,股价暴涨的热潮下,投资者也要注意到,盈方微2022年半年报数据显示,因收购形成的商誉仍高达4.55亿元,虽然根据2022年半年度商誉减值测试的情况,公司的商誉不存在减值,但若未来收购标的经营业绩未达预期,则公司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

另外,盈方微应收账款规模偏高,2022年半年报显示,期末公司总资产14.97亿元,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就高达逾7.46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约50%;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高达80.99%;公司货币资金仅有5648万元,但流动负债高达12.08亿元。

(责编:彭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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