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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模拟炒股怎么玩和同花顺模拟炒股软件免费

2024-03-03 15:53分类:选股技巧 阅读:

 

市场上有很多厉害的股票模拟软件,功能齐全,但是对于新手来说,眼花缭乱的板块,让人摸不着头脑,看不懂。所以,如果想通过模拟操作先来练习的话,可以从以下几种软件中来选择。

一、股票雷达(互动为主)

股票雷达是第一批的社交投资APP,最开始起家的是大数据情绪风险指数,通过对互联网的舆情进行计算,得出整体社交网络对个股的看涨看跌指数,帮助用户判断风险,之后就推出了基于社交的模拟炒股和实盘炒股。

优势:高手多且都是实盘高手;高手追踪、有推送可跟单;高手真实,不能造假;可以支持多券商登录;资讯齐全;支持线上开户且手续费低;提供模拟炒股功能。

劣势:不能跟高手互动,如果是高手,要靠交易,不能靠说。

二、雪球(垂直社交)

雪球,一个股票微博类APP,在垂直社交方面走的最好也走的最远。每天没什么事,可以上去找一些靠谱的大V看看他们的交易理念。

优势:有趣的晒实盘的功能,增加了与用户的互动;用户可以自己建立投资组合;可以获得丰富的信息;投资者交流方便。

劣势:用户的散户化趋向明显;早期的专业投资者大量流失;缺少判断高手的机制,容易出现用户造假。

三、大智慧(技术为主)

互联网券商,大智慧算是吃了第一口,不过未来会是什么样子还不好说。大智慧在过去希望成为中国的彭博,还建了通讯社,所以,大智慧除了技术指标的优势外,还有信息优势。

优势:支持线上开户;主力资金动向监控;信息资讯比较快;支持多券商登录。

劣势:信息量太大,难以让用户挑选有用的信息;只要注册了大智慧,留下的手机号就会频繁的接到大智慧的销售电话。

四、同花顺(老牌软件)

同花顺,六七十年代的股民最爱,基本该有的功能全都有了;看行情、资讯、交易、荐股、社区等。

优势:行情快且稳定;资讯快且全;有较多的技术指标;有美股行情。

劣势:用户太多,关键时候卡;资讯难辨真假;偏向于传统,缺乏创新。

以上就是四大股票模拟软件,每一个都有利有弊。就像每一个事件都有好有坏一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模拟股票的实操。

 

 


9月23日下午,余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非法售卖破解版同花顺软件获利3万余元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喻某在未经同花顺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旺旺账号向卖家吴某(另案处理)低价购买破解后的“金融大师”、“财富先锋”等同花顺收费软件,其中“金融大师”的进价为1980元/季度、“财富先锋”的进价为268元/月。

购买后,喻某在购物平台上开设两家店铺,将其购入的前述两款破解版软件加价销售,非法经营金额高达36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经鉴定,被告人喻某销售的“金融大师”软件、“财富先锋”软件与同花顺公司的“金融大师”和“财富先锋”软件具有同一性。金融大师官方年度收费标准80000元,财富先锋官方年度收费标准26800元,也即前述破解版炒股软件以同花顺正版1/10的价格实现了其近百分之百的功用。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赔偿被害单位同花顺公司3.8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余杭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且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计算机软件的销售工作。

计算机软件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权利客体之一,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受法律保护。近年来,“盗版软件”、“破解版软件”因其制作成本极低、售价优惠、灰色利润空间广阔,但却同时具备正版软件的实质性功能,一度成为违法失信人牟取暴利的“摇钱树”。这种无视他人诚信劳动直接攫取他人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行为,从法律层面讲,即为未经许可实施受软件著作权各项专项权利控制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前述行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本案中,喻某为营利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破解版的“金融大师”和“财富先锋”软件,视为“复制发行”行为,且其非法经营额已经超过25万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此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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