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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什么意思(干股是什么意思)

2023-08-11 12:39分类:ROC 阅读:

这是一组创业中最常见的“名词”,可是,有多少人能把它的含义理解清楚呢?这组词虽然表面上看着没什么作用,但是,当你去剖析细节的时候,当你去进行股权激励的时候,你会发现没组词里都“藏着”一个很大的秘密,也许事关你现在的创业,也许事关即将创业的你! 一起来看看吧!

股权激励的总结,分为:前言、什么是干股激励、为什么做干股激励、如何做干股激励、干股激励操做过程中要注意的法律问题等五大部分。

一、词组定义

二、细分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同时,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B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只是承担100元钱的法律责任。

三、干股错误认识

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四、干股义务与地位

1、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

2、法律地位

五、表现形式

1、权力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掌握某种公共权力的人股份;

2、管理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管理者股份;

3、技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技术骨干或某种技术诀窍掌握者股份;

4、信息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为公司提供经营信息的人股份;

5、员工干股,公司无偿送给公司员工的股份;

6、亲友干股,公司股东无偿送给其亲友的股份。

六、干股的特点

1、只有分红权,没有表决权等其他权利;

2、不用变更公司章程,协议约定即可;

3、离职离岗干股自动失效,回归预留股权池;

4、每年分红,具有一定的激励性等等。

1、每年分红,对公司现金流压力较大,如果不分,干股失去意义;

2、激励时效短,留人的约束力弱,分红后易出现集中离职现象;

3、公司效益好,员工与创始团队可以更多地共享富贵,但无法共同承担责任;

4、若无其他设计,仅仅年终分红,员工仍然很难有股东的感觉,激励性较弱等等。

由于“干股”相对于直接给付现金的方式更为隐秘,且收益更为持久,因此用“干股”行贿谋取利益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行贿受贿的方式,也是《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禁止的。

股权激励的作用

虚拟股是什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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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激励需注意六大问题

财务状况:企业是否盈利?老板是否愿意公开财务?激励力度是否符合员工预期?

也就是说,即使这个公司里边出了三十万以上的问题,或者是按照股份比例,假如说公司亏损五百万,那么按道理来讲,应该是按照五百万的百分之三十就是一百五十万来赔偿。但事实上,股东只需要承担三十万的责任。而不需要承担一百五十万的责任。

2014年至2015年,董立新作为高风投公司董事长,违反规定,先后决定投资人民币500万元用于认购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人民币2301万余元用于认购某生物公司股权,共造成高风投公司损失人民币2801万余元。

股权激励的激励模式和方法则范围更为多样,如股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业绩股票、股权增值权等。

干股具有如下特点:

这是一起国企领导干部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典型案例。董立新长期在财政金融系统工作并担任领导职务,掌管数百亿元资金,其腐败时间跨度长,违纪违法行为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所从事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领域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由于案件重大复杂,江苏省南京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在审查调查阶段进提前介入审理。本案中,如何开展审理提前介入?如何分别把握违纪、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的证据标准?董立新收受干股贿赂时,未进行转让登记,能否认定为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对此,我们特邀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4日,南京市监委将董立新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移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5日,董立新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

(2)管理干股,公司或者股东无偿送给公司管理者股份

所以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某公司注册资金10000元,在提交给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A出资9900元并按照60%的比例分取红利,B出资100元并按照40%的比例分取红利,此时B的实际出资额只有1%,但是却按照40%的比例分红,这种分红比例相当于B出资了40%。

可以说大多数人都听说过“干股”,但“干股”的法律责任却知道很少!

另附

刘卫刚:本案中既有大量的违纪行为,也有许多职务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应恰当把握违纪、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的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做到既不过度取证,又不影响证据链条的完整和证明力。一是以合法合规为要求,引导规范证据收集。我们突出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南京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措施使用规范(试行)》《关于建立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办法(试行)》等制度规范,将违纪、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要求,特别是证据收集的不同标准具体化。二是以案件类型为基础,细化证据标准。积极探索界定违纪、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标准,并尝试明确差异化的具体要求。一方面,明确取证程序差异化。从取证主体、取证手续、取证要求等方面细化差异,对于董立新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程序较违纪、职务违法案件更为严谨、规范,细节要求更高。如,与单纯违纪违法不同,由于受贿数额影响定罪量刑,对于董立新受贿犯罪中的古玩、字画等涉案财物的鉴定意见,从委托手续是否合法、鉴定机构是否适格、鉴定人员是否有资质、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等方面,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另一方面,明确证明标准差异化。我们认为,职务犯罪案件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执行;职务违法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应以“较大盖然性”为证明标准,情节及后果认定以“优势证据”为证明标准;违纪案件应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被审查人认错悔错态度,在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以“优势证据”为证明标准。如,对于董立新违纪行为中收受的1台德国徕卡相机,虽无法作出价格鉴定,但根据董立新的交代、证人证言和扣押的相机,即可认定违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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