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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炒股软件靠谱吗(最佳免费炒股软件)

2023-10-26 01:32分类:PSY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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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详情介绍:

鼎捷软件持股计划太“大方”:股票免费送,近半数给高层

记者|赵阳戈

鼎捷软件(300378.SZ)近期的持股计划,引起市场关注。

据披露,鼎捷软件的持股计划共计41人,份额为420万份,其中包括了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叶子祯,认购份额为80万份,董事、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张苑逸为40万份,董事、副总经理刘波和副总经理潘泰龢分别为30万份,董事会秘书林健伟对应15万份,合计就占到了全部的46.43%;剩下的53.57%分配给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共计36人头上。

重点来了,鼎捷软件表示持股计划的股票的获取方式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以零价格转让,参与对象无需出资,不涉及员工自筹资金。至于回购,公司回购的420万股占总股本的1.58%,最高成交价为19.2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4.3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6994.2288万元,还不含交易费用。

对于0元/股的受让价格,鼎捷软件表示若核心骨干在前期承担一定的出资成本,且面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及员工融资期限的限制,可能导致持有人无法取得与其贡献相对应的正向收益,而使得激励效果欠佳。

此持股计划的股票,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分五期解锁,每期解锁比例均为20%。解锁的条件分别是,2022年-2026年的营业收入,较2021年的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20%、30%、40%、50%。就目前来看,2022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为8.14亿元,同比增幅为12.61%,似压力不大。

就这么一份持股计划,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第一时间下达关注函。

监管层要求鼎捷软件一则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公司股票价格、回购均价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定价方法、依据及其合理性,员工持股计划以0元/股受让回购股份是否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享机制,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是否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二则结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任职情况、岗位职责、具体贡献等补充说明参与对象选取的方法及其合理性,并补充说明公司选择员工持股计划而非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考虑,是否存在刻意规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予价格、授予对象相关要求的情形。

另外,监管层要求公司说明此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变相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如今,皮球踢给了上市公司,根据安排,鼎捷软件需要在9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鼎捷软件会如何答复?

小心网上荐股陷阱!男子点了个广告链接损失近千万丨《热线12》

河南郑州的黄先生像往常一样浏览网页时,屏幕上弹出了一条推荐炒股的广告,同时广告页上还有一个二维码,出于好奇,黄先生拿出手机扫描了这个二维码。

通过扫描二维码,黄先生加入了一个交流群,在群聊中,有人发布了直播链接,点击这个链接,可以免费听课,内容是教人如何炒股赚钱。黄先生觉得,这种课程听听无妨,于是便点进了直播链接。

屏幕那头的“老师”正襟危坐,看起来很像电视上经常出现的专家,抱着试试看的态度,黄先生跟着群里的聊天分析,进行股票投资,几次交易下来,黄先生真的赚到了几万元。

按照对方的指导,他通过几次交易,在一个正规的证券交易平台用自己的账号确实赚到了钱,这让黄先生对对方的实力深信不疑。

这时,群主向黄先生发来了好友申请。出于对群里所谓投资专家的信任,也为了更好的炒股,黄先生添加了群主微信,对方告诉他,对于一些有实力的客户,他们会通过一个专门的聊天软件来交流。

在专门的聊天软件上和所谓的投资导师取得联系后,对方告诉黄先生,有一只新股票,可以挣更多的钱,但需要下载一个新的应用程序才能投资。黄先生对于股票也有些了解,于是询问对方,账号是对公的还是私人的,对方回复他都是对公账号,于是黄先生便跟着导师进行所谓投资。

前期的投资收益让黄先生对对方所说的一切都深信不疑,按照对方的指引,黄先生一直在这个APP上进行投资,累计金额将近1000万元。

然而股票蹭蹭上涨,但是提现的时候问题却出现了。

在黄先生对于收益感觉比较满意准备收手时,平台客服却表示需要再进行注资才能进行提现。以黄先生日常炒股的经验,当天的交易不能提现,第一天卖出的股票,次日便可以进行提现,而且都是客户自己就可以进行交易,但这个平台却一反常态,这让黄先生心生疑虑。多次提现未果后,黄先生选择报警。

通过对黄先生的转账记录进行研判分析,办案民警很快发现了问题。“我们发现被害人的钱转到嫌疑账户之后,却被特别迅速地汇入其他银行账户。”

随后,警方对开卡人身份进行研判,发现他们的轨迹都集中到了江西南昌。办案民警判断,这些人很可能是一个有组织的,专门开办银行卡的团伙。

同时警方还发现,除了南昌这条资金链,在黄先生转账的这些账户中,其中有一张卡的开办地并不是南昌市,而是在江苏无锡。通过研判分析,警方发现通过这个账户进行资金转移的方式,与另外几个账户的方式并不一样,这很可能是另外一条洗钱的通道。

警方发现,犯罪嫌疑人除了通过将涉案资金,转到各种账户来洗钱,还会通过买卖贵金属来达到洗钱的目的。犯罪嫌疑人以高价购入黄金,提货后,再将买到的黄金转交给上线,也就是幕后的实际操控者。而这些出售黄金的商户,也明知用来购买黄金的资金可能存在问题,但因为这些交易的利润更高,可以达到正常客户的3到5倍,他们还是选择了将黄金出售给犯罪嫌疑人。

最终,警方在全国多地,抓获“卡农”、组织办卡犯罪嫌疑人、参与洗钱犯罪嫌疑人等18人,目前部分犯罪嫌疑人已批捕,部分移送起诉。

免费开户、借一翻十、新客免息,这些借钱炒股的花样能信吗?

不论是“快牛”还是“慢牛”,投资者都想在股市大涨时赚上一笔。于是,有人动起了借钱炒股、投资理财的心思,市面上众多“配资”机构也逐渐浮现,“免费开户”“借一翻十”“新客免息”等多重诱惑摆在投资者面前。

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会不会存在法律风险?今天,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陈实、韩悦蕊两位法官以案说法,谈谈有关“配资”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配资?配资合法吗?

“配资”其实是一种融资活动,是指在金融市场中,资金融出方将自有资金或融入的资金出借给资金融入方,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此种交易一般伴有保证金、强制平仓约定,用以保障配资方的权益。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融资融券只能由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主体进行,且除证券公司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从这个角度讲,融资融券属于特许经营范畴。

既然属于特许经营,如果一些不具有资质的人或机构从事了融资融券交易,会是什么结果呢?

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违反特许经营签订的合同无效,所以法律层面就会直接对合同的效力予以否定。

由此,也就有了“场内”与“场外”之分。场内配资是指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正式批准的机构,以合规的程序、加合理的杠杆配资,是监管范围之内的配资,完全合法;相反,场外配资是指利用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甚至直接在线下从事配资的行为,是在监管范围之外的配资,不具有合法性。

二、场外配资都有啥样的?

据介绍,场外配资以是否依托线上计算机系统作为区分标准,往往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其一是线上信托或P2P型场外配资。这种配资模式一般是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配资方、融资方、券商三方连接起来,连接的媒介就是搭建在游离在监管之外的配资平台。配资方的主要手段就是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一般是恒生HOMS、上海铭创、同花顺或类似系统,与一些信托计划对接,将自己的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配资方从而获得利息收入。这种模式是最为典型的场外配资方式,是有关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李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融资合同,约定某投资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款项,用于炒股,期限1个月,同时为李某提供HOMS平台炒股分账户,某投资公司将该账户与某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中的交易系统对接。李某向账户内缴纳50万元保证金,向某投资公司按期交纳账户管理费、交易手续费。当账户内款项数额低于保证金数额50万时,李某应追加保证金,且在账户内款项数额低于保证金数额的60%时,某投资公司有权强行平仓并通知李某补足保证金。后股票亏损被强制平仓,李某追加30万元保证金,后继续亏损,最终,李某损失合计达到50余万元。

法官说,此案涉交易模式即为典型的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将融资方、配资方、券商相联系的配资模式。本案中,融资合同对于借用账户、利用计算机系统操作、对接信托公司、强制平仓、让与担保等均进行了详细约定,为典型的配资情形。但是,该投资公司不具备融资融券资质,所以融资合同因不符合特许经营要求而无效。

其二是线下借钱炒股型场外配资。这种模式与第一种模式的主要差别为是否利用了线上平台进行操作。交易方直接在线下签订合同,约定配资方将账户出借给融资方使用,融资方保留有购买股票的指令权,在这种合同中,配资方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会约定融资方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而且在达到一定条件时配资方可以强制平仓。由于不利用线上操作系统,留下的“痕迹”不明显,所以这种配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张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提供100万元借款支付至以张某名义开立的某券商账户,年息24%,并聘请李某作为投资顾问,李某向账户中汇款20万元作为保证金,账户内全部资金用于炒股,由李某进行炒股操作,但在账户内资金低于全部款项的80%时,张某有权强制平仓。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出现平仓情形。现张某诉请主张李某向其支付约定的24%年息。

法官说,案涉交易模式为典型线下借钱炒股型场外配资,由于当前对于线上场外配资打击力度较大,逐渐出现线下场外配资情形,配资主体并不局限于公司,涉自然人之间配资的案件数量越来愈多。此种配资虽未利用线上计算机系统,但不能否认其场外配资的性质。场外配资的监管重点在于“场外”,对于不符合监管规范的非场内配资,一般均为场外配资,至于配资手段、配资主体,并非决定是否认定为场外配资的关键因素。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并非单纯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亦存在让与担保法律关系,为“借贷+让与担保”双重关系,所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借款,实质上就是场外配资合同。张某以借款法律关系起诉,主张李某依据借款合同向其支付约定利息,但是,李某作为自然人,当然不具备融资融券资质,所以合同无效,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

三、如何避免掉入配资的坑?

法官表示,首先要核实主体资质。网络上各种配资主体宣传铺天盖地,线下还有各种熟人之间介绍炒股签订理财合同。在进行交易之前,特别在将款项汇入对方账户之前,建议要核实主体资质,看其营业范围中是否包含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其次要识别交易风险。规范的股票配资仅将杠杆限定于一倍范围之内,但投资者为了获得巨额收益,往往会追求多倍杠杆,有的配资机构抓住投资者这一心理,甚至打出“十倍杠杆”的噱头。但多倍杠杆不仅不合规,而且隐藏着多倍风险。

再次要诉讼保障权益。投资者一旦遇到不良机构,被强制平仓后账户被冻结,保证金被没收,投入的本金无法收回,此时就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提起或参加诉讼,或积极举报线索,保障自身权益。

法官提醒,场外“借钱炒股”游离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以小撬大”的行为虽然可能带来巨额收益,但也面临巨大风险。一旦合同性质被认定为场外配资,即为无效,配资方、融资方均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炒股有风险,配资需谨慎。(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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