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骨颈骨折(锁骨骨折算几级伤残)

2023-12-05 07: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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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骨颈骨折大家应该都不陌生,约占成人骨折的3.6%,多数发生在中老年人,主要与骨质疏松导致骨的质量下降有关,当遭受到轻微的扭转暴力则可发生骨折,往往很多中老年患者就是因为滑倒摔伤导致骨折,青少年常需要较大暴力引起,所以很少见。

股骨颈的长轴与股骨干长轴形成颈干角,为110°-140°,平均127°,从矢状面观察,股骨颈的长轴与股骨干的纵轴形成前倾角,为12°-15°,这些角度在股骨颈骨折复位及人工关节置换时候非常重要。

股骨颈的前倾角

股骨头的血液来源:1.股骨头圆韧带内的小凹动脉,提供股骨头凹部的血液循环,2.股骨干滋养动脉升支,沿着股骨颈进入股骨头,3.旋股内/外侧动脉分支,是供应股骨头的重要营养动脉,旋股内侧动脉损伤时造成股骨头坏死的主要原因。

股骨颈血供图

股骨颈骨折分类:1.按照骨折线部位分类:股骨头下骨折:股骨头往往严重缺血,坏死机率很大;经股骨颈骨折:股骨头往往有明显供血不足,容易发生股骨头坏死或者骨不愈合;股骨颈基底部骨折:骨折线位于大小转子连线之间,对骨折部血供影响较小,骨折容易愈合。

2,按照骨折线方向分类:内收骨折:骨折面接触少,容易错位,属于不稳定骨折;外展骨折:骨折面接触较多,不容易移位,属于稳定骨折,

3,按照移位程度分类:Ⅰ型:不完全骨折,Ⅱ型:完全骨折但部移位,Ⅲ型(占约62.8%):完全骨折,部分移位且股骨头与股骨颈有接触,Ⅳ型:完全移位的骨折。

临床表现:受伤后髋部疼痛,下肢活动受限,有部分患者伤后仍能行走,但数天后疼痛加重,这说明刚骨折时候时稳定骨折,因活动发展为不稳定骨折,检查可以发现:患肢处于外旋畸形,一般在45°-60°之间,测量可以发现肢体短缩。专业的医生还可以通过Bryant三角及Nelaton线来判断,最终通过影像学确定骨折的部位,类型,移位情况,也是选择治疗方法的重要依据。

经颈型骨折

治疗:1.保守治疗,针对年龄过大,全身情况较差,合并有严重心肺肾肝等功能障碍不能耐受手术的,可以穿防旋鞋或下肢牵引6-8周,期间进行肌肉训练,不能侧卧,不能内收等,也是非常痛苦的,3个月后可逐渐扶拐下地,患肢不负重,6个月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借助助行器等行走。因为治疗时间往往太长,很多老年患者因为卧床并发肺部感染等并发症危及生命,此时应该以治疗并发住为主,骨折可不进行特殊治疗。

简单可自制的防旋鞋

2.手术治疗:闭合复位内固定,切开复位内固定,人工关节置换术等方法进行治疗,手术方案的选择需要结合患者的年龄,身体情况,骨折移位类型等综合考虑后,选择合适的方案

术后康复:空心拉力螺钉固定,经过2-3天卧床休息,可在床上坐起,活动膝/踝关节,6周后可扶拐下地部分负重行走,骨折愈合后正常行走,对于人工关节置换术病人可在术后1周左右开始借助助行器行走。

新生儿在灯塔市中医医院出生后发现左侧上肢不能活动,经查为左侧锁骨骨折,随后又有医院医院诊断为左侧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产瘫)2型。家属认为这是医院的过错,但医院却说这属于常见的分娩并发症,而且责任在产妇和家属。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570多万元。

2016年11月12日晚,女子李某到灯塔市中医医院准备进行分娩,并于2016年11月13日1时46分生下一个女婴。然而婴儿出生的喜悦很快消散,因为当日中午家属发现女婴的左侧上肢不能活动。经骨科医生会诊,建议转到上级医院就诊。

同日19时,女婴被转至辽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建议到骨科会诊。

当晚,女婴被转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2016年11月14日,沈阳盛京医院诊断女婴左臂丛神经损伤。

2016年12月30日,经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诊断,女婴为左侧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产瘫)2型。

随后几年间,李某和爱人带着孩子辗转于上海华山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上海市宝山区仁和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沈阳市儿童医院、沈阳市中医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因治疗,全家人共在沈阳住宿806天,到上海市治疗行程126天,住宿98天。灯塔市中医医院为女婴垫付治疗费用465,000元。

到底女婴的身体损伤和医院有没有关系?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李某称,灯塔市中医医院违反诊疗规定,在接生过程中诊疗行为不当,存在过错,导致自己的孩子在2016年11月13日1时46分出生后哭闹不止,随后多家医院诊断女婴左侧锁骨骨折和左侧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产瘫)2型。孩子从出生至今从未有过一日正常婴儿的生活,父母遵医嘱带着孩子常年辗转于上海华山医院、上海宝山医院、沈阳市儿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今后孩子的童年也将在这样的周而复始的康复中度过。鉴于医院过错和治疗过程已经发生的费用,李某方要求医院支付因医疗过错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47,890.02元,同时支付继续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和本案产生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

灯塔市中医医院却认为,产妇李某入院后医院按常规进行检查,告知产妇风险,产妇知情并签字。患儿属于分娩并发症,医方按常规诊治,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患儿左侧臂丛神经损伤,根本和内在原因是其母亲的内在高危因素。产妇李某以“停经39+1周,下腹部坠胀感2天”为主诉于2016年11月12日09时10分入院,入院主治医师查房后,考虑巨大儿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因患者及家属强烈要求阴道分娩,故等待产兆。11月13日01时46分,产妇经阴道娩出一女性活婴,1分钟阿氏评分9分,5分钟阿氏评分10分。2016年11月13日早8点查房,婴儿出生后5小时,一般状态良好,进乳良好,二便正常。下午14时30分左右产妇及家属来找诉胎儿哭闹,搂抱不哭,放床上哭闹,当班医生及助产士到病房查看,查体右侧手臂活动正常,左侧欠佳,找骨科医生会诊,建议转到上级医院就诊。2016年11月13日17时30分,辽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急救车到达本院接婴儿及家属,家属拒绝到上级医院就诊,妇产科主任到院会诊,讨论意见建议转到上级医院明确诊断。家属要求封存病志,由医务科人员到院在家属在场情况下完成封存工作,因新生儿需要继续治疗,封存病志后,患儿转到上级医院就诊。

医院称,产妇李某入院后,医院按照常规进行检查,告知风险,产妇知情并签字。患儿出现的臂丛神经损伤属于常见的分娩并发症,医院按照常规诊疗,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患儿出现左侧臂丛神经损伤根本和内在原因是其母亲的内在高危因素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患儿家属申请医疗过程鉴定,医院垫付了鉴定费用18,000元,但由于家属表示其无法将材料补充完整,且不同意在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0年6月24日下发了对本案不予受理通知书,导致本案无法进行鉴定,患儿家属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医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患儿家属方的诉讼请求。

医院还提到,为患儿垫付各项费用合计465,000元,患儿家属都出具了借款借据。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处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20]临鉴字第8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白XX(患儿)单肢瘫肌力4级符合八级伤残”。

2020年6月9日,灯塔市卫生和健康服务中心出具了关于举报问题的反馈,内容为:2016年11月13日,举报人李某在灯塔市中医医院分娩,接生医生刘某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日期为2016年11月16日,医师刘某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之前接生属于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患儿白某某在被告灯塔市中医医院出生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而被告灯塔市中医医院的医师刘某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之前为产妇李某接生,属于违法行为,故被告灯塔市中医医院应就原告的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灯塔市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白某某(患儿)赔偿款578,317.21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三里编辑 刘思怡)

作者:piikee | 分类:游戏攻略 | 浏览:19 |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