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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益(企业受益所有人是什么意思)

2023-04-23 07:27分类:股票市场 阅读: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阎侠)3月9日,港股上市公司统一企业中国发布2022年业绩公告。

2022年,统一企业中国实现收益约282.57亿元,同比增长12%;产品毛利率为29%,同比下降3.6%,公司称系大宗原物料价格上涨所致;公司权益持有人应占溢利约为12.22亿元,同比下滑18.6%。

具体来看,统一企业中国的食品业务收益约为110.09亿元,同比增长15.6%,占公司总收益的39%;饮料业务收益约为164.05亿元,同比增长11.3%,占公司总收益的58.1%。

统一企业中国表示:“2022年持续的疫情导致食饮快消行业充满了竞争,各老牌厂家纷纷跨界推出新品项,各新入门玩家更似初生牛犊不怕虎,快速迭代,抢占份额,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面对挑战,统一企业中国一方面持续赋能民生大盘产品,比如优化统一红烧牛肉面的配菜等;另一方面,公司积极布局新品类,推出如“雅哈生椰拿铁”迎合植物基的消费需求趋势,0乳糖产品则对乳糖不耐受人群较为友好等。

展望2023年,统一企业中国将持续聚焦核心技术,结合未来趋势,布局如非油炸、无糖、三减三健(减糖、减盐、减油)等产品。

编辑 潘亦纯

校对 赵琳

 

一、连锁特许加盟经营的收益分析

 

(一)特许加盟经营的直接收入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授权关系,在诞生后的100多年里,逐渐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收费模式。

通常,任何一种有偿授权的收费,都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一次性的授权费;另一种是整个授权期间的权益使用费。

 

对于特许经营而言,对应的就是初始的特许经营费和合同期内的特许权使用费。这两种费用构成了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的直接收入。

 

特许经营费本质上就是授权费,它是在签订授权合同时一次性收取的一笔固定费用,是受许人进入特许经营体系的“入门费用”,国内也常称作“加盟金”。

 

在实践中,特许人对同一体系内的不同受许人往往收取不同的特许经营费。某些特许人会用一个公式来设定特许经营费,基于受许人获得授权的区域内潜在市场大小以及盈利状况来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的费率通常介于3%~6%。但有些商业模式特许人完全不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而通过向受许人销售产品获得收入,就像传统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那样。

 

 

(二)特许经营的服务收入

如前所述,作为一种授权关系,授权双方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体现为授权费用和权益使用费用。

然而,除了特许权的授受以外,特许经营关系的另外一个主要特征就是特许人对受许人的持续性服务与支持,同时伴随着严格的控制与管理。

 

特许人在向受许人提供服务方面所收取的费用,是特许经营收费中最复杂的部分。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必须披露“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2008年修订的《特许经营准则》中,在初始特许经营费之外,将特许权使用费、广告费、培训费、服务费、转让费、审计费、续约费等项目,一并列入“其他费用”项目。

 

 

(三)特许经营的产品销售收入

上述的各种收费项目,都属于特许经营关系中作为授权和服务的代价而收取的。

 

事实上,无论是传统的产品特许经营,还是现代流行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很多特许人在收取授权和服务费用之外,都会通过向受许人销售产品而获得利益。

 

一部分商业模式特许人,为此放弃了特许权使用费,但有很多特许人,既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也用合同规定的方式,强行向受许人销售指定产品,从中获得销售利润。

 

在美国,商业模式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受许人的采购做出限制,规定受许人必须从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那里采购某些设备、原辅料,甚至包装和广告用品,这种做法在司法和学术上都引起了争议。

 

 

 

二、连锁特许加盟经营的成本分析

 

尽管特许人通过特许经营所收取的费用名目繁多,但相对比较容易界定。然而,正如前文所讲,特许人在构建和维护特许经营体系方面的投入,大都属于模糊的软性成本,很难从整个特许人企业的全部管理开支中清晰地分离出来。

 

 

(一)体系建设成本

连锁特许加盟经营体系的建设包括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作为授权内涵的知识产权的建立;

另一部分是为建立和推广特许经营体系而做的准备工作。

 

连锁特许加盟授权中的知识产权要素包括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以及特许人所开发出来的、经过验证的一整套网点运营模式。

 

加盟商的知识产权最终体现为一整套特许经营手册。

根据具体项目和商业模式的不同,连锁特许加盟手册可能包括多种不同的形式,比较典型的有:受许人加盟指南、招募手册、特许经营督导手册、店面开店指南、店面运营手册、店面营业手册、店面店长手册、店面员工手册、体系管理手册(可划分为财务、行政、人力等具体职能)。

 

这些手册的编制,工作量很庞大,期间发生的各项成本是特许经营体系建设中很重要的一项投入。

 

例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的前提是“两店一年”,这里的两店,既有验证商业模式的作用,也起到面向加盟商的示范作用。

连锁总部在这种具有样板作用的旗舰店的建设中,为了突出示范作用,往往会投入超出一般直营店铺的投入。

 

 

(二)体系维护成本

但与其他授权方式不同的是,连锁特许加盟经营关系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连锁总部必须对受许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实施持续的、实质性的控制,并且不断为受许人提供各种服务。

因此,对特许经营体系的维护,是特许人企业最主要的日常工作,要求特许人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架构,保证这种管理体系覆盖到全部受许人。

 

这种管理体系包括:对受许人的培训与督导,对特许经营网点的日常巡查和管理,管理的范围包括产品质量、价格、服务以及对特许人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三、连锁特许加盟经营投资的综合分析

 

投资分析的一般性原理是,测算项目存续期内各期的净现金流量,并按照预定的贴现率贴现,然后将全部的贴现现金流之和与初始投资相比较,从而做出判断;或者按照各期现金流量计算内部收益率,与投资者要求的资本成本相比较,得出评价结果。

 

 

(一)特许加盟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是一个会计概念,它是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总称。

流入和流出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称为净现金流量。我们在前面的讨论中,一直笼统地把净现金流量与当期收益同等使用。

 

实际上,在严格的测算中,要注意区分会计收益和现金流量之间的差别。特许经营活动中可能的现金流入因素分为直接收费、服务收费、产品销售三个方面。

 

整个特许经营体系建设的投入与维护的成本,都作为整个企业的管理成本另外考虑。如果按照独立性原则进行投资评价,就要综合考虑前文所讨论的各项开支,按照初始投资和运营成本的划分,分别进行计算。

 

补充说明一点,某些连锁总部会在特许加盟经营业务中开发出一些新的收入模式,如麦当劳的店铺地产经营模式、某些特许人通过为受许人提供融资或租赁服务获取收入等。

如果这种因特许经营而产生的衍生收益达到一定规模并且可持续,也应在投资分析中予以考虑。

 

 

 

(二)特许加盟经营活动的投资评价

依据投资分析的独立性原则,按照上面的方法,可以对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成本收益进行一定程度的定量测算,并计算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产生的直接收益。

然而,对那些以分销产品为主要目标的特许人,就不能完全以现金流量的测算结果作为评价标准。

 

当企业把特许经营当作一种渠道策略时,特许经营活动本身的直接收入就退到次要位置。

这时评价特许经营活动的价值就必须考虑由于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而带来间接效应,即企业分销渠道规模的扩张和效率的提高。

 

 

 

连锁问题,强叔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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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726号——周敏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周敏在担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众超公司、一丰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直接负责生产经营期间,先后与上海岷琪针织品有限公司、常州仕高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发生玩具原材料买卖或加工合同业务,上述单位按约为周敏所在公司供货或完成加工业务,周敏经自己公司再生产加工、通过瑞宝公司等单位予以销售并收取货款后,采用将上述自己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以差旅费等名义提取现金等方式转移公司财产,却以尚未收到货款为由拒不支付各被害单位合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00000余元的原材料货款及加工费等。在被害单位多次催讨后,被告人周敏采用隐匿等手段逃避。案发后,周敏支付部分货款后仍造成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合计890000余元。法院审理期间,周敏积极筹款894000元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二、裁判观点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敏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经营管理的人员,在本单位与被害单位发生货物买卖或加工合同业务并收受被害单位交付的数额巨大的货物后,转移本单位财产并隐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敏在收取货款后系用于其个人开支,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周敏系个人犯罪的证据不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敏的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属单位犯罪。

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综合考虑周敏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退赔经济损失,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六万元;被告人周敏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裁判理由

根据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刑罚适用上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单位犯罪以采用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而个人犯罪只处罚个人。第二,一般情况下单位犯罪对个人的处罚比自然人犯罪处罚要轻。单位犯罪定罪数额起点较高,一般为自然人犯罪数额的2—5倍。在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罪名中,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通常也轻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正因为如此,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也往往主张自己的行为系单位犯罪中的行为。因此,在单位经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犯罪的场合下,判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往往是司法审判中的焦点问题。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承认给刑法中单位犯罪的法律适用带来如下问题:一人公司犯罪的能否构成单位犯罪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以单位犯罪论处,何种情况下应当以个人犯罪论处单从刑法条文来看,只要公司实施了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即可构成单位犯罪,并未限定公司的性质、规模、权属或者股东人数。不过,1997年修订刑法之时,公司法尚未承认一人公司之存在,因此,能否将一人公司理解为单位犯罪中所说的“公司”,何种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行为可以被作为单位犯罪处理,需要结合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目的和一人公司的人格独立性进行法理上的判断。

我们认为,刑法设置单位犯罪,根本上是因为单位具有独立的人格,具有独立于管理人或者所有人的意志。单位经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本质是单位自己的行为而不仅仅是直接责任人的行为,应当由单位自己负责。单位犯罪必须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实施,因此,如果不处罚单位而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则无异于认可单位可以从犯罪行为中获益,从而与法律的精神相违背。

在现代社会,尤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是一种正常现象,企业相对于所有人具有完全独立的人格。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经过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实施单位犯罪的,就应当独立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罪责自负原则的体现,也是法律对单位自我负责能力的认可。相反,如果公司实施了单位犯罪而无须独立承担责任,就不但意味着公司及其所有人可以从犯罪中受益,而且也意味着公司自我负责的独立人格的丧失。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单位犯罪中的企业所有人或者股东是谁,完全是与刑事责任毫无关联的事实。有无独立人格是单位行为能否被作为单位犯罪处理的决定因素。如果单位实质上没有独立人格,则即使具备了单位犯罪的形式特征,也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或者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前两种情况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完全不符合单位章程的规定,实质上只是个人的犯罪工具,不具备独立人格。在后一种情况下,单位只是被他人盗用名义进行犯罪,并不是单位意志的体现,也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因此,以行为时有无独立人格作为判断单位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与司法解释的精神是完全契合的。

我们认为,与其他单位一样,一人公司的行为能否构成单位犯罪的标准同样在于其是否具有独立人格。有观点认为,一人公司实质上与股东个人在人格、意志、利益上均无法有效区分: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出资和经营均由该股东一人所为,利益也归属于该特定股东,没有公司独立的利益,不能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一人公司的股东一人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的意志和股东的意志无法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意志。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特征不符,所以一人公司实施的犯罪只能按个人犯罪论处,而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上述观点从公司的独立人格人手来论证单位犯罪的思维是正确的,但对一人公司独立性的判断值得进一步商榷。一人公司不是只有一个人的公司,而是指股东仅为一人(自然人或法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完全有可能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与传统有限责任公司唯一的区别仅仅是股东的个数不同。正如前文所述,股东的个数及身份与单位犯罪的成立毫无关系,一人公司完全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仅仅在于其只有一名股东,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由于只有一位出资人,出资人与公司之间容易产生关联交易而导致人格混同,一人公司的人格因为其股东的单一性而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判断具体犯罪行为中的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应当根据以下几项标准:

第一,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公司的财产和出资人的财产必须能够分离,公司的财产状况必须是独立的。一人公司虽然只有一个出资人,但是一旦出资人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手续成为股东,地位就发生了变化,其个人出资的财产也不再是其个人财产,而是公司财产,成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重要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如果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混合,公司成为股东随意支配的对象,甚至成为股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那么公司就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既然公司连独立的财产都没有,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人格就无从谈起。没有独立的意志和人格,就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也就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独立的财产是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基本前提,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的本质特征在于股东的有限责任,如果法律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否定了公司的独立人格: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财产不能持续地独立于股东财产,二者之间发生混同,公司就将丧失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成为股东的个人财产,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犯罪行为也只能是股东的个人行为,而不是单位犯罪。公司的财产独立性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股东自己来承担,如果其无法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则上就应当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

第二,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一人公司的意志是否独立是判断其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适格性的实质要件。在一人公司的股东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的独立意志是比较明显的。在股东与管理者系一人的情况下,一人公司的意志虽然来源于唯一股东,却与其自然人意志不可混为一谈。公司的意志体现为决策权限的法定性和程序性,如果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实施特定行为,则这种行为就应当视为公司的决策而不是股东的个人意志。

判断一人公司是否有独立的意志,还要看公司形式是否被滥用,公司的人格只有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中才存在。如果滥用公司形式,违背公司的根本利益或者超出法定权限、程序,则股东的行为意志就与公司的意志相背离,公司就失去了独立的意志,而与股东、管理人员混同,这种情形下显然只需要处罚自然人。比如,一人公司的股东为了偿还个人赌债,以公司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好处归个人所有的,则公司在行为过程中并不具备独立意志,而成为个人犯罪的工具,显然不能当作单位犯罪来处理。

第三,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必须要有一定的场所、人员和组织机构,股东行使公司法所规定的职权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置于公司备案。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行为与股东个人行为容易发生竞合,故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一人公司必须拥有独立的名义。只有行为是以公司名义实施,且其目的是追求公司利益或履行公司职责,才能视为单位行为。如果行为是以公司名义实施,甚至在形式上已经过集体决议,但实质上并非追求公司利益或履行公司职责,则不能视为单位行为,不能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如果行为是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的,原则上应当视为股东的个人行为,构成犯罪的,也不能作为单位犯罪处理。

第四,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公司应当有自己的章程和特定宗旨,公司的章程、宗旨等还要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些是公司人格的具体体现之一。一人公司的设立及存在均有其特定的目的和宗旨,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其利益。其收益首先应对公司所负债务负责,而不是直接转为股东的个人私利。一人公司成立的目的必须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且客观上确实从事了一定的合法经营活动。当单一股东或其他成员实施的行为与公司目标完全相反时,就超出了公司的意志范围。因此,如果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一人公司,或者一人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构成单位犯罪,而只能视为股东的个人犯罪。

第五,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一人公司的设立以及存续均应当具有合法性。合法性要求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在实体或程序方面不合法的一人公司属于应当予以取消的对象,不具备法律承认的独立人格,不能成为单位行为的主体。首先,一人公司必须依法成立,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地位。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构成犯罪的,按照个人犯罪处理。其次,一人公司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而且必须一次性缴足。在因设立瑕疵造成一人公司人格否定、公司成立自始无效的情况下,该一人公司不符合独立法人的形式标准,因此,不具备构成刑法上的单位主体的基本前提。

在本案中,众超公司、一丰镐公司经合法注册成立,被告人周敏是该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登记注册成立,成立之后依照章程规定的营利宗旨进行运转,公司在经营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名义,具备公司法要求的治理结构,被告人周敏作为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利益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应当被视为公司的独立意志。同时,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周敏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手续实际出资,众超公司、一丰镐公司具有独立的财务状况,可以与周敏的个人财产明确区分,虽然进行了合同诈骗行为,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敏在收取货款后系用于其个人开支。

因此,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周敏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利益而进行合同诈骗活动,应当被视为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因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敏应依法追究其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经营管理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案件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5集,总第82集)

新华社西班牙巴塞罗那3月2日电 综述:互联·绿色·智慧——中企在世界移动通信大会展现创新魅力

新华社记者康逸 朱晟 郭爽

世界移动通信大会今年回归线下。大会2月27日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会展中心开幕,聚焦5G加速、开放网络、金融科技和数字化领域等新技术、新趋势。在为期4天的大会上,中国通信和科技企业备受瞩目,向世界展示了在前沿通信和电子科技领域的最新成果。

携手加速5G浪潮

这是3月1日在西班牙巴塞罗那拍摄的世界移动通信大会上的中国移动展台。新华社记者 孟鼎博 摄

经过不懈努力,全球5G连接数在2022年底达到里程碑的10亿。在本次大会上,人们对5G的“第二波浪潮”充满期待。业界预计,5G全球连接数到2030年将快速攀升至50亿。

大会主办方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GSMA)会长葛瑞德表示,中国毫无疑问在5G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目前,中国拥有全球最多数量的5G基站,预计将在2025年达到9亿5G连接数。

为加速5G浪潮,中国企业在5G领域持续发力,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针对5G领域面临的使用和覆盖鸿沟问题,中兴通讯首席战略官王翔介绍说,该公司针对不同场景进行细分,聚合需求,从而形成对不同市场的综合解决方案,同时也利用在平面上集成大量元器件的“智能超表面”等新技术让无线覆盖更加全面。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还联合华为、中兴、爱立信等产业伙伴,在大会首日共同编制发布了《5G共建共享指南》,为运营商提供共建共享关键技术和运营管理的中国经验。

葛瑞德高度赞赏中国运营商共建共享的合作模式,表示“这正是我们在智能连接时代所需要的合作方式,所追求的领导力和前瞻思维”。

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3月1日,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人们在世界移动通信大会上参观小米机器狗Cyberdog。新华社记者 孟鼎博 摄

随着全球对低碳减排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中国企业也在信息通信领域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

在本届大会上,OPPO发布了《OPPO低碳发展白皮书》,介绍企业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实践成果,从生产低碳化、产品低碳化、投资低碳化、低碳数字化、低碳标准化五个方面发力实现低碳转型。

同时,中国企业还积极与国内外合作伙伴一起,致力于各类低碳标准、计量体系的建设和实践。王翔介绍,针对运营商提出在部分区域实现绿色能源自循环的需求,中兴推出了叠光和储能方案,通过在基站叠光产生绿色太阳能光源,并存储起来在夜晚或无光时提供电源。

爱立信亚太区首席技术官马格努斯·埃韦布林说,他关注到中国正在努力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爱立信也在助力运营商实现“净零排放”,期待与中企加强合作。

在欧洲,华为已经和一些运营商合作部署了最新的绿色三层架构解决方案,同时联合整个行业合作伙伴,将衡量网络碳排放强度的指标纳入国际电信联盟的正式国际标准中。

华为运营商业务集团(BG)首席营销官宋晓迪告诉新华社记者:“我们不仅帮助运营商,还帮助整个行业节能减排。通过技术不断创新以及与运营商和整个行业的持续合作,推动绿色发展。”

“中国智造”魅力尽显

2月28日,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人们在世界移动通信大会上观看中兴裸眼3D平板电脑发布会。新华社记者 孟鼎博 摄

据主办方介绍,这场盛会吸引了全球2000多家企业参展。众多中国企业携带创新科技产品和解决方案,来到世界最大的移动通信行业舞台展示风采。

荣耀在大会现场发布了全新旗舰手机荣耀Magic5系列,搭载三主摄鹰眼相机系统。据荣耀首席执行官赵明介绍,用户开启“鹰眼精彩抓拍”功能后,无需按下快门,鹰眼相机系统就能基于AI技术自动协助用户捕捉最精彩画面,比如转瞬即逝的跳跃动作或高速运动场面。

OPPO公司推出了首款面向家庭用户的智能健康概念产品OHealth H1,实现医疗级精度的主要生命健康体征数据整合监测,并在智能云赋能下,通过应用软件实现健康数据综合管理、AI辅助诊疗和远程医疗。

华为无线网络产品线副总裁甘斌对新华社记者表示,5G技术进一步打开了广阔想象空间,除了传统的速率提升以外,具有感知能力的毫米波还可帮助打造包含智慧车联、智慧物联、智慧农业等各方面的未来智慧世界,“在整个行业当中,智能一定是未来的走向”。

葛瑞德说,在本届大会上,中企带来了创新,带来了规模以及最新技术。GSMA首席营销官拉腊·德瓦尔也表示,世界移动通信大会是业界风向标,汇集了全球视野,中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大量创新令所有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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